财政部说明,房屋税新制透过调整税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税负,促使住家用房屋释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税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称自住房屋)适用优惠税率1%(单一自住)或1.2%,参照自用住宅用地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2%,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用并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屋税开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按自住优惠税率课徵房屋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确保民眾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者,纳税义务人无须申报,房屋所在地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径行核定续按自住税率课徵房屋税。至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稽徵机关已订定辅导措施,将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于明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于明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径行核定续按自住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亦无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将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
财政部补充说明,依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税徵收率系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于法定税率范围内订定。为使各地方政府订定差别税率有其准据,且为使发展情形类似之地方政府订定之差别税率不致差异过大,该部已公告或发布相关子法规(例如: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等),供地方政府参考。目前连江县、新竹县及新竹市3县市已完成修正所辖房屋税徵收率自治条例,该部将持续关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规之办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税顺利开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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