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提出,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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