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第13届考试委员任期31日届满,考试院今天召开本届考委任内最后一次院会,通过因应空窗期3项权宜措施,修改内部规定,在仅有考选部、铨叙部、保训会3部会首长情况下仍可照开院会,但仅限于处理「紧急必要事项」;同时修正分层负责实施要点及公文盖用印信及签署注意事项,让考试院在看守期间能维持基本运行。
由于第13届考试院任期即将于本月底届满,第14届考委确定无法如期就职,考试院将自9月1日进入看守状态。
考试院今天举行的本届最后一次院会通过《考试院会议规则》修正案,增订院会于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同时出缺时的运作方式与权责范围;同时修正《考试院分层负责实施要点》,并订定《考试院公文盖用印信及签署注意事项》,作为看守期间相关院务的运作依据。
考试院秘书长刘建忻于会后表示,依考试院组织法规定,院会的职掌为「决定宪法所定职掌之政策及其有关重大事项」,歷来考试院皆透过院会的召开,以合议制方式形成决策,若于看守期间停止院会运作,将造成考试院各项宪定职掌无法执行,至关重大。
他说,尤其是在典试法所规范的考试办理程序中,院会扮演不可或缺的法定角色,若停止其运作将影响国家考试的办理。考试院经过再三衡酌,基于使国家考试的法定程序皆能遂行,始能够依法、如期办理各项国家考试等考量,看守期间仍有继续召开院会之必要。
刘建忻指出,院会依考试院组织法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试院所属部会首长所组成,于看守期间将仅有部会首长3人得以出席院会。
由于现行的「考试院会议规则」并未规范正副院长与考试委员同时出缺时,院会应如何运作,为使看守期间的院会仍得持续召开,他说,今日院会通过《考试院会议规则》修正案,增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同时出缺时,为处理紧急必要事项,得由第二条第一项其他应出席人员,召集会议」之规定。
刘建忻说,为了在非常态的看守期间,仍能够依法如期办理各项国家考试,并避免考生权益、公务人员权益及各宪政机关的运作受到影响,考试院迫于情势必须採取权宜措施,由现实上可出席、且仍具考试院组织法所定院会出席人员资格的部会首长继续运作院会,这是较为合法妥适的权宜作法。
惟基于这样的院会组成与现行院会组成有相当差异,他说,为避免引起妥当性争议,看守期间的院会必须有所节制;新修正的考试院会议规则特别规定,看守期间院会仅限于处理「紧急必要事项」,不处理重大法案或政策;且看守期间的院会议决事项,皆须于下届就职后提请追认。换言之,第14届仍须及早就任,才能让考试院儘速恢復正常运作,并使各项法制程序得以完备。
由于看守期间考试院为首长出缺状态,为使届时考试院公文书对外效力不受质疑,刘建忻表示,今日院会也决议依公文程式条例第3条第4项,订定《考试院公文盖用印信及签署注意事项》,使看守期间的公文书签署方式,得以机关全衔代替院长署名,俾利看守期间对外行文及各种证书之发放无碍。
此外为维繫看守期间考试院的院务运作,今日院会亦修正《考试院分层负责实施要点》,使原应由第一层院长、副院长决行之事项,于看守期间得由二层视需要负责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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