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电子公司职员吴姓男子,竟在上班时间对女组员进行性骚扰。高雄地方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简易判决,吴男被判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根据法院判决,吴男与A女同为该公司员工,A女为吴男的组员。事件发生在民国113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当时吴男在公司内对A女进行不当触碰,包含胸部和头髮。A女受到骚扰后立即报警处理。
法院指出,吴男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A女的身体自主权,并对其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和伤害。审理中,吴男已承认罪行,但双方尚未达成和解,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仍未补偿。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吴男被判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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