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65岁癌末何姓老翁误信偏方,自2021年起向某间中药房以1两50万元高价购入「犀牛角粉」服用,砸487万元仍病逝,何翁家属持剩余犀牛角粉向卫生局举发,鑑定为第一级保育类野生动物「印度犀牛」;台中地院协商判决,将中药房林、蔡母子依共犯《野生动物保育法》共6罪,判刑各8月徒刑,缓刑2年,可上诉。
据悉,癌末的何翁2021年听信坊间流传,认为犀牛角粉可改善病情,前后陆续花了487万元向某家中药房购买6罐、约10两重的犀牛角粉,服用完5罐不见成效并在去年4月病逝,家属事后发现何翁多次高价购入药材,认为中药房从中牟利,向中市卫生局举发。
检警查出,74岁林姓妇人与47岁蔡姓儿子经营中药房,向何翁以「每两犀牛角粉50万」开价贩售,再由47岁蔡姓儿子负责将不明来源的印度犀牛角研磨成粉、装罐,并在罐身标注「火」字意指「火犀牛」;何翁去世后,家属提供剩余犀牛角粉向中市卫生局举发,经过DNA鑑定,确认该粉为印度犀牛角粉,属于第一级保育类野生动物。
检方发现,林、蔡 2人均明知犀牛列为濒临绝种之野生动物,而犀牛角粉为保育类野生动物之产制品,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买卖,仍为了牟取不法利得在店内贩售犀牛角粉;检方并认为,母子两人在6次犯罪行为中,各自的犯意和行为不同,请求法院分别论处并合併处罚,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起诉2人。
案经检察官与林、蔡母子于审判外认罪协商,2人均认罪,台中地院依协商程序判决,以共同犯野生动物保育法的非法买卖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罪,判处母子各8月徒刑,缓刑2年,应支付公库各5万元,接受法治教育课程各2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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