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去年骑车到一中商圈双黄线路段,多次闯进对向车道蛇行,遭民眾举发,中市交通裁决处依「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及「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各裁罚1200元、900元,共记违规2点。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怪摊贩、行人占据车道,他是被迫如此行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决撤销记点裁罚,其余驳回,仍可上诉。
张去年9月12日下午1时许骑车行驶一中商圈的一中街双黄实线路段,一路跨越道路分向线蛇行等违规多达8次,包括,行车未打方向灯,偏移到对向车道逆向行驶,未打方向灯又右偏移到原车道,遭民眾录影检举。
台中市警察局认定张违反《道交条例》,径行对车主举发开罚,经中市交通裁决处裁决,「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裁罚1200元,记违规1点;「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裁罚900元,记违规1点。
张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他主张一中街摊贩林立,已占据半个车道,加上他行驶方向又有行人,逼迫他如此行驶,遭检举。
裁决处答辩,摊贩及行人并不影响骑士打方向灯;行经双黄线路段,不能驶入对向车道,纵使原车道有人步行,仍有很多方法可规避违规,包括随行人后方行驶,或合理使用喇叭提示让路。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勘验影像,以张跨越分向限制线,驶入对向车道内等行为,认定张违规。因《道交条例》修法规定,记点以「当场举发」为限,此案经民眾检举、警径行举发,判决撤销记点,其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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