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专案小组审查今日第3次审查农业部提出竹林方法学,其中竹类占林20%以上即可被定义为竹林,有委员担忧,有心人士钻漏洞,刻意砍伐一般树木,或使竹林过度扩张,认为应再审慎评估竹林定义,并做修改,最后因该方法学涉及大部分议题,委员及农业部已达成共识,专案小组建议,竹林方法学送环境部审议会审定。

农业部林业试验所说明,参照委员建议,不再参採中国大陆竹林经营方法学订立竹林经营方法学,并更改「竹林」定义为竹类占林20%以上,连续面积大于0.1公顷,成竹高度大于2公尺、竹杆胸径大于2公分的竹林,其中连续面积仅将既存竹林纳入,不算新植,竹林经营后,竹类占林分应50%以上。

林试所指出,另考量竹林生长约每5、6年伐採1次,加上企业界反映原本方法学计入期设定20年过长,本次更改为15年。

有委员直言,竹类覆盖率70%以上才能称作竹林,依照农业部定义只需要20%,部分有心人士将刻意钻漏洞或操作,砍伐不少一般树木,或刻意种竹子,增加竹类比例,恐衍生竹林衰败或入侵2大问题,成为台湾山坡地大灾难。

该位委员指出,农业部作出上述定义的构想为改进经营不善的竹林,实际上依照竹类占林20%以上的定义,就是让木竹棍变成竹林,涉及改变林相,他无法接受这样的定义,如果要设定20%,应仅限扩散不易的丛生竹。

另位委员则建议,竹林定义更改为竹类占林50%以上,经营后70%以上较为适切。

经讨论,环境部气候变迁署长蔡玲仪表示,农业部送审的竹林方法学,专案小组经歷3次讨论,委员及林试所已达到一定共识,在农业部依照委员意见进行回覆说明后,该方法学送环境部审议会审查。此外,审查小组今日审查的森林方法学,也将送环境部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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