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可透过教育部所设置专户,对特定对象捐赠,以享有最高按捐赠金额150%列为当年度费用的租税优惠,但值得注意的是,捐赠对象及捐赠人间是否为关系人,企业的捐赠限额及享有租税优惠也会有所不同,相关规范如附表。
依财政部111年10月6日台财税字第11104634360号公告,因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自110年12月24日起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甲公司透过专户捐赠600万元给教育部认可的职业运动球队,则甲公司结算申报时可按捐赠金额150%加成后为900万元,并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而其中加成减除金额300万元(即900万元-600万元)须计入基本所得额;但若甲公司与受赠职业运动球队间具有关系人身分,则其结算申报时只能按捐赠金额100%减除600万元。
营利事业如欲享受上开租税优惠,请记得在教育部公告后2个月内填具申请表向教育部申请捐赠,并保存好教育部所开立之收据,以便结算申报时提供与税捐稽徵机关查核,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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