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表示,与新光金併购案为经双方董事会同意启动、并经尽职调查等完整程序后,送交各自审议委员会审议及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将于10月9月送交各自股东临时会提请全体股东议决,再向主管机关申请合併。
台新金指出,上述所有程序合法完备,并由全体董事及股东共同参与决定,因此与新光金合併案才是法令上的合意併购,且此作法更能落实股东民主精神并兼顾双方股东、员工及客户权益。
台新金质疑,中信金拟以公开收购方式收购新光金10~51%股权,即声称此为追求全体股东合意,甚而认为比双方董事会合意更重要等说法,显已曲解合意併购本质,并混淆股东合意之真谛。
台新金指出,公开收购为收购者单方面向标的公司股东要约购买股份行为,于公开收购启动前,不仅未与标的公司讨论、送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更毋须送交己身公司及标的公司全体股东议决,何有追求全体股东合意程序?
况且中信金对新光金的首次公开收购门槛仅须10%,即能以最低门槛干扰他人合意併购,甚而将来可能插旗合併后新公司,达到箝制阻碍之效,台新金认为此举实已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而影响市场稳健发展。
台新金认为,依金管会主委彭金隆6月中旬布达「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不同,不能用突击方式」,台新金与新光金为依循此原则及相关法令程序达到合法合併共识。然中信金对于进行中的合意併购案件提出公开收购,并在他人已践行完善程序基础上恣意以公告及价格干扰市场,抨击中信金「此手段即为突击」。
台新金表示,企业併购应追求的是公司最大利益及各方关系人权益维护,台新金与新光金採百分之百换股合併,而非以现金逐出目前股东方式进行,使新光金股东得继续成为合併后新公司股东,责任共担、成效共享,才是维护股东权益的最佳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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