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讼18年的红火案,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违反银行法的特别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3人无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辜另被诉洗钱及间接操纵股价等罪部分,因无法证明犯罪,判决无罪,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确定。
最高法院认定辜仲谅曾自白犯罪过,且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疑有造成中信银损害,当年也有遭行政裁罚,这部分须待调查,因此撤销发回更审。
检方起诉,辜仲谅等人利用中信银向巴克莱银行购买3.9亿美元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买回结构债,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红火获利、中信银受损害。
本案从一审到更一审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三审认为,辜仲谅等人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是违反内控规范及法令规定的违背任务行为,但因没有不法意图,不构成违反银行法的背信等罪,上诉后,最高法院针对银行法特别背信、刑法背信罪撤销发回,其他都无罪确定。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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