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弊案,吕政烨法官审理后,认定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200余亿元,裁定羁押禁见。可抗告。
法官认为,柯文哲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200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所述不一。
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法官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
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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