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明和王小明于100年间共同继承母亲留下的A土地,各继承土地持分1/2。 王小明于112年将A土地持分赠与其子王仔仔,之后王大明及王仔仔于113年间共同出售A土地,不料两人适用的税率天差地别。
其中,王大明出售的土地持分因为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继承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税;王仔仔则是于105年以后(112年)受赠取得,属房地合一税新制课税范围,又因持有期间仅2年内,适用税率45%。
更悲惨的是,王仔仔因误解其与伯父王大明的课税方式均同属旧制、可免纳房地合一税,而未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经国税局查获,除被补徵税额,还另外被罚金。
个人出售与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时点不同,各自适用房地交易新、旧税制,造成申报义务与税负差异大不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上路,凡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不论盈亏,都应于完成交易移转登记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个人出售与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时,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买卖、赠与或继承等)或时点不同,应分别判断适用房地交易旧制或房地合一新税制,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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