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作家的文章被选用于教科书,有作者反应虽授权出版社使用,但合约里在计算授权费用和字数时,却把文中所引用的古典诗文视为公领域财产扣除不算,对此有专业律师认为若引用也是作者创意的一部分,不应被扣除;台师大教授祁立峰也指出,应尊重作者想法为前题。

作家的文章被出版社选用于教科书时有所闻,但也有作家并不乐见,如作家吴明益就曾明言想做一个非教科书的作者,已多年不授权文章被选入教科书。近日则另有作者反应虽授权文章入参考书,但合约中精算了文章的字数,并把古典诗人当成公领域财产扣除不算,令其不解。

对此,熟悉着作权法的专业律师指出,着作内容引用他人着作,尤其是已被视为公领域财产的文章,在计算稿费或授权费时扣除引用部分,在实务上应不至于发生,因为涉及着作的完整性,以及对着作人创作的尊重。文中引用古诗文也有各种选择与可能,创作者选择某人、某诗文来强化自己的创作,很难说这不是原创的一部份,不应成为扣除稿费或权利金的理由。

多篇作品曾收于不同版本的教科书中,台师大国文系教授祁立峰以自己的经验指出,若是一整篇文章收录,台湾的出版社经常是以整篇计画,若是以字数计,过去则曾讨论过如一篇散文多少字算多少钱,现代诗多少字又是多少钱,但他认为主要还是要尊重作者的想法,有些作者乐于转载让更多人读到。

出版业者指出,要不要授权固然出版方和作者各有考量,但若出版方剔除着作中不属于着作人着作部分的稿费或权利金,未免过于计较而割裂着作完整性价值,多半在实务上并不会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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