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疑虑包括:一、对各种整併可能状况无完整规画,致收购计画及整併方案不完备。二、对若未完成整併的释股处理欠缺具体执行内容。三、对被投资事业寿险子公司财务状况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资承诺书具体内容。四、公开收购以换股为支付对价方式,对双方股东权益保障不足。
邱淑贞表示,中信金未妥适规画不同收购比率后续整併计画,在无法确保对新光金具绝对控制力下,后续可能衍生股权与经营权纷争,对维持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潜在疑虑,且后续亦可能有投资标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变更,致与此次申请投资计画不符等不确定性因素存在。
其次,若未在期限内完成整併,中信金应提出具体的明确释股方案,惟中信金释股方案内容有欠具体,且若迟未能完成释股,将有影响新光金或中信金股东权益、新光金经营稳定与金融市场秩序等疑虑。
再者,中信金应提出被投资事业未来3年财务状况评估,邱淑贞表示,检视中信金所提内容与依据,未显示能充分掌握新光金寿险子公司新寿损益及财务状况。且未提出增资承诺书具体内容,故难以确认中信金具备对新寿财务状况的掌握、与对其确保健全经营的准备。
最后,中信金拟以部分现金、部分发行新股方式公开收购,但金管会认为,若属非合意併购又以发行新股为公开收购对价,实际收购价格属不确定状态,一旦发动收购,双方股价可能受到干扰,潜藏不利应卖人权益问题,故近年来均不鼓励以股票为对价的公开收购。
金管会指出,公开收购办法自2002年由核准制改为申报生效制后,迄今共195件公开收购案,仅6件以股票为对价,2件涉及证券商併购、且公开收购比率均逾80%。涉及收购金控、银行与寿险均无以股票为对价前例,且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案也是採现金收购。
金管会强调,金融市场虽为自由竞争,但任何併购行为不能有碍金融秩序与市场稳定,彼此竞争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场专业形象并维持市场的秩序与稳定。邱淑贞强调,此案不影响持续鼓励金融机构透过整併扩大经营规模、发挥综效与提高竞争力的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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