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委员会表示,政府尊重行政法院判决,主管机关内政部于今(19)日发布函释,两岸同性伴侣得比照现行两岸异性于第三地结婚之相关规定,自即日起检附经政府驻外机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相关应备文件,由相关机关进行面谈,于通过面谈后,得据以向各该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陆委会说,至于国人与中国大陆人士非在第三地办理结婚者,仍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现行实务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前揭内政部函释。
陆委会说明,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实施面谈制度迄今已逾20年,歷任政府均坚持两岸婚姻必须「先于境外结婚,于我国境线上面谈通过后,才能入境办理结婚登记」,以儘可能将假结婚阻绝于境外,避免衍生国安及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政府虽开放两岸同性伴侣于第三地结婚,并据此来台办理结婚登记,惟所涉流程及面谈等相关权利及法定义务,仍须依现行两岸异性于境外结婚之规定办理。政府也将持续强化现行中国大陆人士来台人流管理机制及安全管理,以使相关政策顺利推动。
陆委会强调,民间团体在这段时间以来与政府一同努力,除了扮演同性伴侣群体与政府间友善沟通桥梁的角色,促进共识;更积极透过公私协力模式,为同性伴侣来台提供政府不可或缺的协助,政府要在此表达诚挚感谢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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