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控诉父亲趁他在睡觉时,突然情绪失控用脚踹他的头,导致他失去意识,以及身体多处受伤,认为父亲家暴他。但父亲否认动手,表示当时洗完澡就出门了,未曾殴打儿子。新竹地院法官检视监视器画面,比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发现证人指证可疑,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也未达地院心证达到确信为真实的程度,因此谕知父亲无罪。
张男控诉父亲家暴,在警询时表示去年9月26日上午10时50分许,当时正在3楼房间床上睡觉,父亲突然衝过来,用脚踹他的头,当下就没意识了。于侦讯时又说,被父亲踹一脚后就晕了,醒来是1个多小时后才去找奶奶。于法院准备程序时陈称,被踹失去意识后,约11点多醒来就打给奶奶。另于法院审理时证称,父亲踹了他的头3、4下,醒来后是1、2个小时,当时是10点50几分,于是打电话奶奶,下楼找奶奶时头晕走路晃。
法官勘验1楼客厅监视器画面时,张男当时10时58分到11时之间,有到1楼客厅活动,看不出步伐不稳,且奶奶11时11分返家后随即外出,11时30分走到沙发躺下休息。法官认为画面显示与张男说法有差异,若10时50纷遭踹晕,为何10时58分出现客厅,难认昏迷1小时,奶奶返家后,并未随即寻找张男,反而进出客厅还躺在沙发上休息,与通常之人听闻亲人受伤后之反应显不相符,加上奶奶说词也前后不一,法官认为,奶奶的证述瑕疵甚多,难以补强张男指述内容之凭信性。
法官认为遭踹当日虽验伤有头皮、脸部及肢体多处擦挫伤等伤害,但张男与奶奶指证均尚有可疑,依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张男父亲有踹踢张男的行为,是检察官所提出证据或其指出证明方法,未能使法院心证达到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被告是否有伤害犯行,仍有合理怀疑之存在,要属不能证明其犯伤害罪,谕知被告无罪。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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