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姓男子因工作需要,常停车在高雄市仁武区水管路、仁和街口,去年7月、9月2度遭检举在人行道停车,被开2张600元罚单,他不服裁罚,提行政诉讼,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为该人行道已毁损严重,重铺上水泥及柏油,且画上白线,已让人无法辨识是人行道,判准欧男胜诉,撤销其罚单。可上诉。
欧男去年7月、9月间2度被检举在仁武区水管路二段、仁和街口违规停车,警方接获检举后,对欧男开单,今年1月欧男收到两张共600元罚单,还被记违规点数1点。他先向交通违规裁决所申诉被驳回,他不服裁罚,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主张停车地点旁是白色的道路边缘线,不是人行道,也没有标示人行道,原有的人行道红砖已被剷除,再重新铺设水泥及柏油路面,看不出来是人行道,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裁罚。
高雄市交通局反驳,欧男停车地点是铺设柏油,没有铺红砖,但只要是政府画设的首路边缘范围,就属于人行道,开罚并无争议;交通局并指出,依内政部国土管理署市区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资讯系统,欧男停车处就是人行道。
法官去函内政部询问,内政部函覆指出,市区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资讯系统,是为搜集并展示人行道相关资讯,并非裁罚认定,开罚与否仍要以现场状况事实认定,不是登载在系统中,就属于人行道。
法官勘验现场照片,发现欧男停车地点已铺设柏油及水泥,无红砖或人行道砖,仅靠近仁和街口才有零星红砖痕迹,且已严重龟裂并与柏油交错,已被画入道路边缘。
法官认为,欧男的停车处已被柏油、水泥覆盖,客观上难就地面上稀疏且严重龟裂红砖,就认定为该路段人行道;且附近无标志或标线可供辨识,若对欧男依人行道违规停车开罚,恐尚有未洽,判决撤销罚单,裁判费300元由高雄市交通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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