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陈姓男子与一名少女小美(化名)素不相识,竟在便利商店外藉口借手机拨打电话之际,趁对方不及抗拒之时触摸其臀部并搂住腰部。此举让小美受到惊吓,事后报警提告,陈男一审被判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10个月。陈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性骚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案发于今年1月8日晚间6时许,陈男在新北市某家便利商店外向小美借手机打电话,趁小美不及反应时,以左手触摸其臀部并搂住她的腰部。受害小美立即躲避并报警,警方随后将陈男逮捕送办。
警方根据便利商店监视器画面及相关证人证述,确认陈男性骚扰事实无误。虽然一审法官认为陈男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二审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后认为,陈男触摸行为虽属不当,但并未达到强制猥亵的标准,改判性骚扰罪。
陈男辩称案发时因酒后行为失控,导致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下降,请求减轻刑责。然而,二审法官指出,根据现场证人及陈男自述,他当时还能清楚记忆母亲电话号码并请求借手机协助,显示其意识清楚,无法认定其因酒醉失控。
法官审酌,陈男未尊重小美身体自主权,趁机性骚造成受害者心理伤害,虽然事后坦承犯行,却无悔意,且至今未能与受害者达成和解。综合其犯案动机、手段及侵害程度,二审改判陈男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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