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叶姓男子今年2月间开车行经台北市路口,遭后方车辆检举未礼让行人,遭警方开罚6000元碧记违规3点,他不服当时斑马线上根本没有行人,且被前车挡住,仅能缓慢前进,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当庭勘验录影证据之后,驳回叶男告诉,维持原处分。
根据判决书,叶姓男子于民国113年2月4日16时11分,驾驶小客车行经臺北市某路口行人穿越道,未停让在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遭员警以其有「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之违规而径行举发,并移送被告处理,并裁处6,000元罚锾,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讲习。叶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叶男提告表示,他开车经过该处斑马线时,路人只驻足站立路旁,没有要穿越马路意图或动作,当时他的车距离前车只有1、2公尺,前车有煞车,他的车速仅有时速3-5公里,缓慢跟着前车前行,当时他也遵守在行人穿越道前煞车规定,并踩了煞车,但行人还是不愿意穿越,可见行人在他与前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时,没有要穿越马路的意思。
叶男也表示,检举人的车辆当时在数十公尺外,就以其经过行人穿越道时之行人举止,评断他未礼让行人,检举人暂停后,再以行车纪录器检举他未礼让行人通过,令他无法信服。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与路口监视器后发现,叶男的车靠近行人穿越道时,人行道上行人都站在原地,没有人踏入行人穿越道;直到车辆进入行人穿越道时,才有行人准备穿越路口,当时行人与车辆相距大约4个枕木纹。
法官认定,可见该名行人当时确实因车辆及其前车未暂停而抢先通过,考量自身安全才会站立在行人穿越道旁伺机通过,而非如原告所主张该行人当时无穿越行人穿越道之意,因此无法採认,驳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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