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台电员工阿德(化名)与妻子小美(化名)结婚后住在公司宿舍,2人离婚后,阿德意外发现,小美因为工作关系,开始与小伟(化名)密集、频繁通话,其中不乏深夜时间,小伟甚至趁阿德未回宿舍时,前往宿舍与小美过夜;2人LINE通话暧昧,小美并称呼小伟为「老公」,因此请求小美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之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败诉,二审改判小美须赔偿20万元。
阿德主张:两造于民国102年12月17日结婚,并同住于台电眷属宿舍,嗣于111年5月12日调解离婚。而小美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关系与诉外人小伟认识,竟仍于109年10月15日至110年2月18日以行动电话,密集、频繁与小美通话,其中不乏深夜时间,小伟甚至于110年8月27日至28日乘阿德未返回宿舍之际,前往宿舍与小美过夜。
另于110年2月24日至26日以LINE通话,甜言蜜语、讨论开房,小美并称呼小伟或网友为「老公」,显然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程度,小美所为背于善良风俗,不法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致阿德精神上倍感痛苦。爰依民法诉请小美赔偿阿德非财产上损害之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小美则以:她与小伟因为工作认识之友人,小美除有工作上问题需请教小伟而与其联繫外,另因遭阿德家暴而向小伟求助,阿德提出之通联纪录并无对话内容,不足证明小美有不法侵害配偶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是小美辩称阿德迟于112年5月16日始提起本件诉讼,就阿德主张小美于110年2月24日至26日之侵权行为已罹于2年时效,应为可採。令阿德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小美的不当行为,故驳回其赔偿请求。
阿德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时效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认为阿德对于小美及小伟行为的赔偿请求已超过2年时效,难以成立。至于侵害配偶权行为则未达时效要求,仍可予以考量。最终,法院针对各方主张进行了综合判断,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并重申了对配偶权的保护原则。小美应赔偿阿德20万元。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