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补充说明,为响应净零碳排目标,我国协定伙伴国居住者企业倘透过臺湾碳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平臺,出售其持有国外减量额度所取得之所得,为我国来源所得,可于我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提供之减免税措施。
例如,倘适用之所得税协定参採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税约范本内容,且是项所得符合该协定第13条(财产交易所得)规定者,出售碳权交易之所得仅由协定伙伴国课税,即于我国免税,可避免该所得于我国及协定伙伴国双重课税情形
即是来台卖碳权的外国企业,只要符合属于台湾签署所得税协定、以及适用OECD税约范本第13条规定,出售碳权利益在台湾即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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