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业银行中和分行的自动柜员机(ATM)及客服电话设备惨遭破坏,该行提告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许姓男子必须赔偿11万1,800元,金额包括修復ATM与电话设备的全部费用。
判决指出,许男因不满操作ATM过程不顺,愤而于下午4时28分拿起短棍,对着ATM一阵猛敲,造成萤幕与主机板严重损坏。随后,许男不仅未罢手,还在短短几分钟后,又徒手破坏ATM旁的客服电话设备,导致电话摆放处的玻璃背板碎裂无法使用。
台北富邦银行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许男赔偿维修费用共计11万1,800元。该行主张,维修ATM耗费10万5,000元,修理客服电话的玻璃背板则花费6,800元,费用全数由银行承担,因此要求肇事者赔偿。
许男在法庭上辩称,当天精神状态不佳,不慎损坏ATM及电话设备,并表示自己已承担刑事责任,银行的赔偿请求有失比例原则。此外,许男还主张ATM与电话设备的设计不良,并对银行提出的修復费用有异议,认为该费用不合理。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男的行为属故意毁损,依民法第184条及第213条规定,仍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刑事与民事责任互不相抵,许男的刑事处分并未填补银行的实际损失,且ATM及电话的设计并无不当之处,许男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最终判决许嘉展应赔偿台北富邦银行新臺币11万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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