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江姓员警因承办案件认为一名未满16岁的少女案件,他说趁机利用权势,亲吻少女3次,刑事部分江男遭依利用权势猥亵罪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1年,缓刑4年确定,惩戒部分,他被惩戒法院判决休职10月。可上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江姓员警,因承办案件接触未满16岁的少女,他在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处、同年4月初间某日在江的住处客厅,及2024年3月间某日,在他住处阳台,亲吻少女,少女因慑于他承办其案件之权势,而未为反抗或拒绝之表示,江各对少女猥亵行为3次。
刑事部分,检方起诉后,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监督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4年确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将他移付惩戒。
惩戒法院审酌江男身为警察人员,未能恪遵职守,导致社会大眾对公务员产生负面印象及不信任感,严重影响服务机关之信誉,惟其犯后均能坦承犯行,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和解条件,判决休职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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