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陈姓男子,因假借「神明附身」之名,先对一名年仅19岁的A女施展诈术,再进一步利用对方的迷信心理,强迫其发生性行为。此案经高雄地方法院审理,陈男被判诈欺罪和强制性交罪,分别判处3月及4年2个月徒刑,陈男不服上诉,近日遭法院驳回。仍可上诉。
根据调查,事件发生于民国105年,陈男在高雄市三民区一间按摩会馆结识A女,两人随后相约前往臺南市南鲲鯓庙宇拜拜。陈男在过程中假藉「李王爷」附身,声称A女因流产过,有「婴灵」缠身,若不及时处理,恐怕她和家人将面临灾厄。A女心生恐惧,对这番说辞深信不疑。
陈男随后乘虚而入,对A女谎称需制作金饰供奉「李王爷」,成功诈骗3万元。当晚两人返高雄后,陈男再度利用A女的信任,邀她至自己住处,并再次以「李王爷」之名恐吓A女,若不与他发生性行为,她和家人将遭厄运。A女在极度惊慌和无助中屈服,遭陈男强行性侵。
事后,A女返家与家人讨论后察觉有异,报警处理,警方展开调查后,将陈男依法逮捕。高雄地方法院经审理,认定陈男先以神明附身为由诈取金钱,后又强制性交,情节严重,判处诈欺罪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强制性交罪则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
陈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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