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战英豪」前空军上校葛季贤、前中校楼文卿,被检方起诉帮助中共间谍,台湾高等法院一审及更一审都判2人无罪,遭撤销后,更二审30日认定葛受调查员胁迫及欺诈讯问,也无证据证明犯罪,但楼男自白犯罪且有相关证据可佐证,判刑17年,全案可上诉。
前空军官校飞行训练指挥部上校副指挥官葛季贤,早年担任飞官时期,曾在1990年7月与同僚驾驶4架F-104G战机,掩护其他飞机执行大陆侦照任务时,在浙江上空与共军歼8飞机迎战,事后被称为「空战英豪」。
检方起诉,葛季贤2007年6月间至2010年12月间任职国防部某单位上校参谋官,担任立法院国会联络人及负责搜集整理立法院国防外交委员会会议资料等文件,明知刘某某系中共之间谍,仍将经手国防部提报立法院国防外交委员会机密等级为「密」之某会议资料,提供刘某某,涉犯帮助敌人之间谍从事活动罪部分。
更二审认为,葛季贤在2015年4月9日至10日在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受调查员有胁迫、欺诈等不正讯问之情事,葛季贤侦讯之供述为非任意自白之延续,供述无证据能力,且检方未证明他有交付「密」之会议资料予刘某某,判决无罪
至于楼文卿遭检方起诉从2009年7月间至2015年间任职空军官校飞行训练指挥部担任中校教官期间,受中共间谍刘某某(空军中校官阶退役)引介至国外与中共官员见面,并以提供空军内部文密)方式帮助刘某某从事间谍活动,并获取报酬。
高院二次前审都判楼男无罪,但更二审认为,楼文卿于调讯及第一次侦查中自白犯行,并有楼文卿与刘某某通讯监察译文、入出境纪录、权责机关相关函文内容及扣案美金现钞等证据,足以补强被告楼文卿于调询自白真实性,认定其犯罪事实。
更二审指出,现役军人依宪法既负有保国卫民使命,而与国防、军事安全或利益有关,其将所持有、接触或知悉之军事机密、国防秘密或军中公务资讯,交付于敌人之间谍使用,如系基于帮助敌人之间谍从事刺探收集我方有关军事情报之犯意,不论系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足认已有利于敌人之目的。
更二审认定楼文卿犯帮助敌人之间谍从事活动罪处断,经考量本案所涉及内部文书之价值较低,且被告楼文卿收取之报酬金额非高,情节尚属轻微,轻其刑后,判刑17年。褫夺公权10年。扣案犯罪所得美金4000元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5万元没收。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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