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张姓男子,在体育场看见一名男子甲独自跑步,藉口纠正跑姿为由,趁机抚摸甲男胸部,被依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性骚扰罪,处以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张男于112年3月9日晚上10时20分许,驻足于台南市南区体育场的田径场,见到甲男独自跑步,心生不轨之念,藉口指导甲男跑步姿势,诱使对方跟随至体育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区。张男诓称甲男跑步时肩膀姿势不平,建议甲男脱去上衣,以利姿势矫正,还在甲男脱去上衣裸露上身时,以矫正姿势为名,触碰其胸部,造成甲男遭受性骚扰。事后,甲男向警方报案,经查证后,发现张男确有违法行为。
甲男指控,张男趁机用手触碰我的胸部三到五秒数次,且会说一些奇怪的话,说「搓揉胸部促进血液循环」等噁心的话语、「他摸我胸部时,我心里非常不舒服」、「他摸我胸部的时候,我有稍微挡一下」,离开时张男「用右手摸我头髮跟左脸颊说真可爱」,那时看到张男的表情是犯行得逞那种嘴脸很噁心。
张男在审判过程中对性骚扰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只是进行伸展运动,然而法院认为其辩解缺乏说服力。根据甲男的多次证词,张男明显有意图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在行为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性暗示和侵犯性接触。
台南地院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张男的行为属于性侵害犯罪,依该法应受到惩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所提出的证词,经过详细调查及证人证言的比对,认定甲男的陈述真实可信,且与现场证据相符。最终判处张男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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