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退休时领取的退职所得,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依扣缴单位所开立的扣缴凭单总额全数申报,若重复减除雇主已依所得税法规定减除的定额免税金额,将因漏报所得被补税及罚锾。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公告112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的金额,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如领取总额在18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零;如超过188,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77,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如超过377,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至于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814,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兼领一次退职所得及分期退职所得者,应依其领取一次及分期退职所得比例分别计算可减除金额,而扣缴单位是以实际给付退职所得减除上开规定免税额的余额填报扣缴凭单,因此纳税义务人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以凭单所载所得总额全数申报退职所得,勿再减除上开免税额。

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度退休时一次领取退职所得总额计15,000,000元,于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将扣缴凭单填载给付总额6,525,000元(已减除上揭定额免税金额),再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列报退职所得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经该局查获后依扣缴凭单给付总额核定退职所得为6,525,000元,除补徵税额外,另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国税局呼吁,个人如领有退职所得,请确实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免被查获而遭补税处罚,如有短漏报的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更正申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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