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警局在2019年採购检查行李的扫描仪,得标厂商未提出原厂出具之「仿制爆裂物之原厂证明文件」,航警局拒付款,双方闹上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採购契约未约定要提供原厂文件,且扫描仪使用也没问题,维持一审认定,判决航警局须给付4358万元。可上诉。
光智贸易公司提起诉主张,2019年11月29日以总价2亿6148万元(共6部电脑断层扫描仪,每部价额为4358万元)得标航警局招标之「电脑断层扫描仪6部採购案」,但航警局2022年4月14日就第6部电脑断层扫描仪(下称系争扫描仪)进行验收后,以公司未依验收清册提出原厂出具之「仿制爆裂物之原厂证明文件」(原厂证明)为由,判定验收不合格。
光智公司表示,提供原厂证明为航警局所自订之验收方式,并非採购契约规范书所列验收方式,亦为原厂检测标准所无,且公司提供之爆药仿制品经鑑定认属适合作为爆药仿制品之POM(聚甲醛)材质,航警局拒绝依约验收并拒绝付款,须给付扫描仪之价金4358万元。
航警局一审败诉后提上诉,高院二审认为採购契约并无提供原厂证明之约定,且经扫描仪检查之行李,均可顺利飞往欧美国家,扫描仪使用迄今未发生任何问题,判决航警局须给付扫描仪之买卖价金435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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