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游姓传产董事与其10年看护朱姓女子日久生情,后逐渐发展为同居情侣关系,朱女期间甚至以「游太太」对外自称。游董2006年罹患肺癌,卧病期间认识看护朱女。后直至游董病逝,但游病逝前不但赠与4650万现金给朱女,也另外转让赠与一栋透天厝。游的子女为了现金遗产,打了7年官司败诉,房屋转让部分,也同样遭到败诉。
游男兴建该栋透天房屋原本当作公司总部,后来搬迁后重新装潢,表示要送给朱女当作做安享晚年之用。
于是游男便带着朱女前往律师事务所,签署房屋移转协议书。但游男病逝后,该栋透天厝由游妻和三名子女继承。朱女提出诉讼,表示游家人拒绝归还。但游家人认为纳税人是游男儿子,因此才是房屋处分权人。
一审及二审法官认定,因朱女提出她和游签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以及律师见证文件,因此判决游家人败诉定谳。但因透天厝位处水利地,朱女仅有地上权,可以租地居住,并无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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