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民眾2023年3月间在彰化旭光路1卸货湾停放机车遭警告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但因张男主张举发地点的标示不明,且未劝导即开单,提行政诉讼,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处标示不符规定,撤销原裁处,张男免缴2400元罚锾。
张男2023年3月5、6、7以及10日4度在彰化县旭光路251号前卸货湾占放机车,该处设有「卸货湾,限停20分钟」告示牌,警方认卸货湾仅专供卸货目的使用,一般用路人不得暂停或停车,也因此开单告发,台中市交通裁决处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张男作出罚款裁决,每次开罚600元,4张罚单共计2400元罚锾。
张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处虽设有告示牌,但地面并无明确标示卸货区域范围,一般用路人无法从告示牌明确判断该处是否为禁止停车区域,此外,警方也未经劝导程序即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0条第7项规定,专用性停车位应在地面上加绘白色专用车辆标字或图案,以便让用路人清楚识别停车区域,而警方举发地点的地面并未依规定绘制「卸货专用」的标字,仅设有告示牌,这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
且根据调查,该地点于2021年曾重新铺设柏油,导致原有标字被覆盖,至2024年才重新喷漆。法院认为,既然举发当时该地点并无符合规定的地面标示,则警方的举发和交通裁决处的处分并不合法,因此裁定撤销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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