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控告她的老婆小美(化名)与小伟(化名)发展出不正常男女关系,甚至同居还导致怀孕,因此要求侵权赔偿损失100万。经过审理,最终裁定被告2人须连带赔偿阿德50万元。可上诉。
阿德主张,阿德与被告小美于民国109年结婚,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于臺中市。被告小美在112年8月因回娘家工作,因此认识了下包厂商小伟,小伟明知小美已婚却仍与其交往。阿德得知小美在113年3月开始与小伟同居,并在公眾场合亲密互动,随后更告知阿德怀孕并要求签署「分娩同意书」。由于阿德已经结扎,推算怀孕时间,得知胎儿实为两名被告所生。
阿德认为,被告小美及小伟的行为已超越一般社交范畴,已构成对阿德配偶权的重大侵害,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阿德因此根据民法相关条款,请求赔偿100万元的非财产性损害。
法院审理时,两名被告均未出席,未提出任何声明。法院基于阿德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的行为对阿德造成了实质伤害,故裁定被告需赔偿阿德50万元为合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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