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线上游戏与虚拟商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不少营业人于网路上销售游戏币、点数、宝物及使用自己或他人帐号交易游戏商品。中区国税局该提醒,营业人透过网路销售虚拟游戏商品,不论是透过平台销售或直接交易,若依其交易实质认其属销售货物或劳务,其平均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者,均应依规定按销售总额开立统一发票,适用进销项税额扣抵机制课徵营业税。

若营业人仅媒介买卖双方交易虚拟游戏商品,赚取佣金(手续费)收入,系按所收取之佣金(手续费)收入课徵营业税;营业人倘系销售虚拟游戏商品,应按其销售额课徵营业税,购入虚拟游戏商品时,倘未依法支付营业税额并取得及保存载有进项税额的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向毋须申请税籍登记的个人购买者,尚无支付进项税额,没有扣抵销项税额问题。

近来国税局即查获甲公司透过第三方金流服务业者收款,以进销方式销售虚拟游戏商品,非属仅媒介买卖双方交易之情形,应按收取全部之价金开立统一发票,惟该公司以进销金额之差额开立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经补税处罚。

国税局呼吁,随着虚拟经济活动盛行,财政部已提供相关讯息及指引,透过线上查询,营业人可随时关注法令规定,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影响自己的权益,并特别提醒,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网路游戏 #虚拟商品 #点数 #宝物 #虚拟游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