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党立委推动的国会改革法案,总统府等4个宪政机关声请释宪主张立法程序,立委们用「举手表决」违宪,但宪法法庭25日判决,二、三读程序之表决,均採单向的赞成者举手表决方式通过,立法程序难谓没有瑕疵,但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
宪法法庭认为,立法院作为民主国会,其立法程序须得以彰显人民意志,并使人民对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问责之机会,始符合宪法国民主权原则与民主原则之意旨;其具体表现方式,主要即为立法程序之公开透明原则与讨论原则。
国会改革法案条文的立法程序实质讨论时间极其有限,且依议事纪录所载,第二读会进行过程,议场常常处于一片混乱状态,且二、三读程序之表决,均採单向的赞成者举手表决方式通过,立法程序难谓没有瑕疵。
但宪法法庭认为,表决方式的决定与实际运作,属于立法院国会议事自律之范畴,而系争条文曾于委员会审查阶段由相关机关表示意见,并召开公听会,表决时并非完全匿名的无记名表决,基本上人民仍得依各党团之立场,辨识其所属立法委员之表决意向,进而为民主问责。
且第二读会形式上仍有歷时甚短之广泛讨论与逐条讨论过程,整体而言,尚难谓已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之要求,而根本影响法律成立基础与效力之程度。因此,宪法法庭认为上开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抵触宪法。
至于这样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与期待,仍应由人民于相关民主程序为民主问责之判断,但这并不是属于宪法法庭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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