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妻子小美(化名)结婚后7年,小美竟与公司多名男同事发生不伦,而阿德得知此事是因为小美的不伦对象遭到抛弃,因而向阿德告密,阿德因而提起侵害配偶权诉讼,要求小美赔偿200万,新北地院审理后认小美因赔偿阿德30万。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小美于104年6月结为夫妻,然而这段婚姻却在113年3月8日调解离婚。阿德指控,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他细故离家分居未归。讵料,小美在外赁屋而居期间,在111年6月至112年间,与公司的兼职员工张姓及赵姓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目前尚与其他男子过从甚密,对其造成了重大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要求赔偿200万元。
在法庭上,小美坚称阿德与赵男合谋设局,试图陷害自己,并主张阿德在113年3月前已经破坏婚姻,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调查,阿德取得本案相关证据,系因诉外人赵姓男子不甘遭小美脚踏双船抛弃愤而向阿德揭露,况自小美与赵姓男子之照片中,小美主动向赵姓男子噘嘴索吻,并无任何遭强迫及骚扰之情;另从影片,可看出上半身未着衣物之赵姓男子,紧贴着衣着单薄躺在床上之小美,两人心情愉悦,小美持手机自拍使用美图效果,非如小美所称阿德与赵姓男子设局陷害。
法院审酌,小美的行为明显侵害了阿德的配偶权,阿德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最终,法院考量双方的身份及受侵害情况,裁定小美应支付阿德30万元作为精神慰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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