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男子从事餐饮业,去年7月于店内聚会,竟尾随女同事进入2楼房间,不顾其尖叫「不要这样,你女友在楼下」性侵对方,过程听见女友呼喊走出房间,后又马上折返强迫女同事口交,3分钟两度性侵得逞;台中地院认为,李男犯后狡辩、无和解,依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8月徒刑。
李男从事餐饮业,去年7月10日清晨,与女友、女同事在西屯店内饮酒聊天。聚会后,女同事在7时54分返回2楼房间,李竟尾随进入,强吻并脱去女同事衣裤。女同事试图推开李并表示「不要这样,你女朋友在楼下」,李不顾对方拒绝,仍强行以手指及生殖器性侵得逞。
约在7时56分,李听见楼下女友呼喊其名,停下行为并走出房间,随后以「帽子落在女同事房间」为藉口,二度进入女同事房间,且未经同意将她推倒至床边,强压她的逼迫口交,3分钟两度性侵得逞。
台中地院讯问时,李男坦承亲吻、抚摸女同事,但对指侵、性侵或逼口交全面否认,更辩称没有尾随、脱去女同事衣裤,行为亦没有违反女同事意愿。但女同事表示,李男尾随她上楼,突然将她到床沿还伸手摸胸,她有告诉李男「不要这样」、「你女朋友在楼下」,李却称和女友也会这样,并两度性侵得逞。
经勘验店内监视器,发现女同事未如李男所称有「来啊」、「你以为我有在怕你是不是」、「我二楼没有人」等语及邀约行为,且还大声叫骂「你女朋友在下面」、「走开啦」等语,以及女同事下体有採到李男的DNA。
台中地院审酌,李男和女子身为同事,却为了满足自己性欲对她硬上,犯后始终否认犯行,言词狡辩,且未与女同事和解赔偿,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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