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驾驶日前行经中山区长安东路一段与长安东路一段53巷巷口时,因路口号志从黄灯变成红灯,驾驶才迴转到一半就被员警拦下,开出1张闯红灯2700元的罚单,驾驶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此案,经勘验相关影片,驾驶明确于黄灯时驶过停止线后,号志才转为红灯,因此撤销原处分。

据判决书记载,一名驾驶于今年2月间开车行经台北市中山区长安东路一段与长安东路一段53巷巷口,当时他于路口迴转时,遭到员警以有「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的违规行为,员警对他开出闯红灯罚单27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

驾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提供行车纪录器影像称,当时车辆迴转到一半时,路口交通号志才转为黄灯,并非红灯,无闯红灯的行为;对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表示,员警的密录器显示该名驾驶于路口号志转变为红灯之际违规迴转,违规事实明确,警察依法开罚并无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验採证影片,当时驾驶向左迴转之际,对面的交通号志为圆形黄灯,之后再转圆形红灯,足够认定驾驶当时的车辆超越停止线时,对面的交通号志非圆形红灯,难认驾驶有「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的违规行为,原处分有所违误,法官裁定撤销,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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