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名妇人去年间因一起驾车礼让纠纷,下车对1名男驾驶比中指,遭提告公然污辱,台南地院一审判罚4000元。案经上诉,二审法官却认为冒犯程度轻微,对被冒犯之人社会生活不至于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人可合理忍受,改判无罪。
40岁许女去年8月开车要进入社区活动中心,在入口处遭遇唐姓男驾驶车辆挡住去路,许女见唐男并未礼让自己,在停好车后,经过唐男汽车旁,顺势比出中指,引起唐男不满提告。
许女坦承朝唐男比中指,却否认犯行,认为比中指是在发泄对事件的情绪,并非对人,且「只有比1下下」,应不至于造成公然污辱。
检方认为许女辩词明显卸责,不足採信。台南地院一审法官认为,许女因道路纠纷发生争执,未设法理性解决,却以比中指方式发泄,且在警方笔录时,仍否认比中指,难认态度良好,判罚4000元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比中指源于西方文化,用肢体语言来表示辱骂之意,台湾社会也公认是污辱的手势。但许女仅比1次手势,并非持续恣意谩骂攻讦,认为是偶发且负面冒犯行为,影响情节轻微,一般人应可合理忍受。
二审法官同时认为,中指手势固然有冒犯之意,就算被旁人看见,对唐男的心理与社会生活关系都不至于影响,因此认定不足以损害个人名誉,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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