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岁王姓男子,因涉嫌于民国113年4月16日,搭乘统联客运208A号公车时,对一名未成年女子A女进行性骚扰,桃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处拘役55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根据警方调查,王男在当日早上7时15分许,与A女一同搭乘公车。王男于车上坐在A女后方座位,趁着A女不注意,随即对其进行性骚扰。王男以手触摸A女的大腿、手臂及手背,并藉此对A女进行不当行为。A女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调阅监视器影像进行调查,最终确定王男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罪的要件。
警方指出,王男在询问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与A女所述情节一致,证据确凿,无可辩驳。监视器录影及相关影像资料,再加上警方的勘验笔录,都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酌,儘管王男于案发后态度坦承,并表达悔过之意,但其行为对受害女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对A女的性自主权及人格尊严产生了重大影响。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王男的犯罪行为及其过去的前科纪录,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属成年人故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判处王男拘役55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现代妇女基金会 性侵害防治服务专线02-7728-5098分机7
妇女救援基金会 02-2555-8595
励馨基金会谘询专线 02-8911-5595/性骚扰专线04-2223-9595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