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许姓男子因网路游戏结识未满14岁女子小美(化名),仅相识数日即多次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案经小美父亲报警,检方侦查后起诉,一审法官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遭驳回。
判决指出,许男于民国112年3月12日透过线上游戏猎艳结识小美,便开始展开追求行动。仅隔3天,3月15日上午7点多,他骑车到三民区义德公园接小美,前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的残障厕所,发生了第一次性行为。隔日与第三天,他如法炮制,分别将小美带到其高雄住处房间内,进行性行为。
案发后,小美父亲得知此事,立即报警。高雄地方检察署接手调查,许男到案后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包括监视器画面、LINE对话纪录、手机游戏聊天室记录等,均佐证两人互动频繁且亲密。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许男坦承犯罪,并积极与小美及其家属达成和解,承诺支付72万元赔偿金,已陆续完成付款。法院考量许男犯后态度良好,且与小美间似有暧昧情愫,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并酌情减轻刑责,最终判处许男3罪合併执行2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并禁止对小美进行任何不法侵害。
检察官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许男仅藉网路游戏猎艷3日即连续3次与小美性交,两人年龄、生活背景差异极大,难以认定双方具感情基础,主张原判决量刑过轻。然而,二审法官认为,许男在侦讯中提及与小美相互表示爱意,小美亦在对话中表达亲密之意,两人间存在一定程度情感互动,并无立即推翻原审量刑依据之理由。经审酌各项情状后,法院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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