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龙潭区日前发生一起性骚扰案件,一名28岁的吴姓男子在今年6月28日下午2时许,骑乘重型机车行经健行路与五福街巷口时,发现A女独自在路上行走,见其毫无防备,竟动歪念。在经过A女身旁时,吴男突然伸手触碰其胸部得逞。事后A女震惊不已,随即报警处理。
警方接获报案后,迅速调阅案发现场监视器,成功锁定吴男身份并将其带回侦讯。面对警方问讯,吴男坦承犯行,与A女于警讯及侦查中所述内容相符,警方也取得监视器影像及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案情得以明确。
法院审理时指出,吴男与A女素不相识,却为逞一时之私欲,竟在光天化日下趁其不备施以性骚扰,完全无视他人身体自主权,严重侵害A女的心理安全感,行径令人不齿。审判长认为,吴男尚未与A女和解或取得其谅解,但基于其坦承犯行,且无前科纪录,经综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影响,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并併科罚金新臺币1万元。若选择易科罚金,则每日以1千元计算折抵;若不缴纳罚金,依法替代劳役执行。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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