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的台北县三峡镇前镇长陈佳烜在2008年遭起诉,办理镇公所旅游採购案时图利旅行社,争讼16年后,最高法院斥责他囿于私人情谊,亲自或指挥下属,以国家经费图私人利益,破坏国家办理採购程序之公正性,依54个图利罪将他判刑6年,褫夺公权3年,全案定谳。
2002到2008年间担任镇长的陈佳烜,与旅行社负责人为旧识,他办理镇内的旅游标案之审标、评选、开标、议价、决标等程序时,刻意忽略对方借牌围标之事实,让该旅行社或对方借牌围标之厂商参与竞标,又在部分旅游标案评选前以口头告知或在纸条书写厂商名称。
陈也在评选时指示下属视情形以手比数字、在白板上特定厂商名称前打勾,或表示可观察该厂商之企画书最为精美等方式,指示或暗示聘评选委员评选特定厂商为优胜厂商,使陈的友人得以经此非法竞标程序标得,并取得不法利益。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考量陈男身为民选地方首长,却未能廉洁自持,为民谋福,反囿于私人情谊,亲自或指挥下属,以国家经费图私人利益,破坏国家办理採购程序之公正性,及国民对于公务员公正、廉洁之信赖,依公务员对监督事务图利罪判刑6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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