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陈姓男子,16日上午11时许在高铁814列车上亮刀,并将刀子插在椅背,被控恐吓公眾等罪,铁路警察经过1日的追捕,17日下午近4时许,在南投鱼池乡将陈男逮捕归案,但他拒绝交代刀子的来源以及动机,并称「麦搁问啦」警讯后依恐吓公眾罪、伤害罪解送台北地检署复讯。检察官讯问后,昨向法院声请羁押,但法院今(19)日裁定2万9千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裁定表示,陈男所犯刑法第151条及305条之罪均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后段规定,非有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羁押。
再者,陈男虽疑似有湮灭证据之举止,惟因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证人供述、监视器画面截图、扣案刀械等证据附卷可稽,故本案因被告湮灭证据而使案情陷于晦暗不明之可能性不高。
陈男于犯案后于现居地附近之南投县境内遭拘提到案,堪认陈男尚无出境出海等长期逃避本案犯行之举止,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较小之手段替代羁押以确保被告到案。
另外,检察官并未就被告是否有事实足认有反覆实行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之虞,提出作为本件声请羁押之原因。
裁定指出,经依比例原则权衡后,本院认本件尚无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裁定陈男以2万9千元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南投县鱼池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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