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离职的前宜兰地检署检察官吴志成侦办案件罔顾卷内事证、经常先入为主、不传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碍真实发现,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无从答辩等,经主任检察官提醒后仍屡屡发生,坚持己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判决罚俸6个月确定。

监察院指控,吴志成受理当事人声请阅览卷宗,但始终未依法签拟意见,经主任检察官提醒后,吴志成检察官仍多次未签拟即呈核,最后只好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然而自当事人声请到最终准许时,已耗时近1个月。

吴志成检察官承办他字案件,多次罔顾卷内明确的犯罪事证,例如持枪监视画面、现场採集的弹壳、现场查获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发现有何犯罪嫌疑,且无继续侦查之必要」等不符规定的事由,拟签结案件。

经主任检察官多次请其注意事证及规定,吴志成检察官均不予理会,执意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检察官侦办。吴志成检察官置卷内犯罪嫌疑事证不顾,且未遵循相关法令,不但碍于真实发现且不利公共秩序维护。

据宜兰地检署统计,2019年至2021吴志成检察官所侦办案件中,共101件没有传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监察院指吴志成检察官的作法,严重影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权益,实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不符。

职务法庭第一审认定吴未就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一律注意,亦未兼顾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之权益,未致力于真实发现,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正义,违反义务程度重大,判决罚款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6个月,吴不服提上诉,遭二审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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