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隆翁家经营国华人寿期间超贷造成鉅额损失,翁家四兄弟,翁大铭、翁一铭死亡,翁德铭及翁有铭逃亡,四兄弟无人须为掏空负刑责;国华人寿提民事求偿部分,最高法院判决翁大铭子女赔偿1亿2778万多元,4亿1366万多元及7亿5800万多元,共12亿9944万多元并分别与翁有铭、翁德铭等人负赔偿责任,如有任一人为给付时,其余之人于该给付范围内同免责任,全案确定。
1997年8月间,翁大铭是国华人寿公司、欣华昌公司、嘉新畜产公司实质负责人,翁德铭是国华人寿公司董事,翁有铭是嘉新畜产公司实质负责人,为贷款供翁大铭、华隆公司使用,以欣华昌公司为借款人、翁大铭与欣华昌公司董事长为连带系证人。
他们另以嘉新畜产公司为借款人、翁大铭与嘉新畜产公司董事长为连带保证人及高山顶段房地为担保,各向国华人寿公司申请贷款3亿8000万元,但当时担保物之价值,扣除土地增值税及第1顺位抵押权价值后,几无残值可供担保。
翁大铭指示国华人寿公司之员工做出鑑价报告,不实高估价格,与翁有铭、翁德铭等人,提交授信审议小组审核及董事会决议后,就欣华昌贷款案放款2亿2000万元及1亿6000万元,就嘉新畜产放款3亿8000万元,后来再核准各增贷5000万元,之后未还款成为呆债。
国华人寿提告求偿,最高法院判决翁世华等2人应在继承翁大铭遗产之范围内,赔偿1亿2778万多元,4亿1366万多元及7亿5800万多元,共12亿9944万多元并加计利息,翁有铭及翁德铭等人也须一起赔偿,如有任一人为给付时,其余之人于该给付范围内同免责任,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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