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女子遭控到嘉义市知名连锁咖啡店没有消费,径自使用店内插座为手机充电,店员屡次劝阻无效,店家报警,吴女辩称「咖啡店是公共场所,为什么不能充电,她是用台电的电」,法官审理吴女窃用咖啡店的电约4.7元,依窃盗罪判处吴女2000元罚金,得易服劳役。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吴女今年9月19日下午4时多至5时许,到嘉义市某知名连锁咖啡店内,未消费商品且未经咖啡店内员工同意,执意将充电插头插入咖啡店内的插座,为自己持用的手机充电。
林姓店员指证,已多次告知吴女欲使用店内插座,请先消费点餐,且也对吴女加以劝阻,但吴女仍执意使用插座充电。
吴女则辩称,她进入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没有消费,手机没电,那是公共场所,为什么不能在那里充电?她用的是台电的电,不是咖啡店电。
检方依窃盗罪侦办,声请对吴女简易判决。嘉义地院法官审理,吴女知悉咖啡店的电费并非她自己缴纳,仍未经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认主观上有窃盗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图甚明,辩词显然是临讼卸责之词,足认其犯行。
法官认为吴女不合法付费使用电力,窃取他人电力,欠缺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观念,经推算窃取电力为0.7度,换算电费4.7元,审酌店家损害轻微、吴女犯后否认犯行、尚未与店家达成和解,依窃取电能罪判处罚金2000元,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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