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常利用保险进行投资理财规划,时有民眾于保险契约存续期间变更要保人。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变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将保单价值准备金无偿移转予他人,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之赠与行为,应申报赠与税。再者,原要保人若于变更要保人后死亡,尚须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内赠与应併入遗产课税的规定。
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在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的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旦变更要保人为他人时,即为移转保险法上财产权益予他人,赠与行为即成立,应按截至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赠与价额。
倘原要保人于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且变更后之要保人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所定各顺序继承人与其配偶,则该赠与之保单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将继承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併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举例说明,甲君以本人为要保人,其儿子乙君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5张保单,嗣于112年1月将该等保单之要保人变更为乙君,截至变更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合计600万元,此时甲君应办理赠与税申报。
之后甲君于113年5月过世,其死亡前2年内赠与儿子的保单,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以计算截至继承日止之保单价值准备金700万元,计入甲君的遗产总额报缴遗产税。
国税局特别提醒,保单变更要保人,应留意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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