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李姓男子2023年在退伍前2天与多名友人到钓虾场欢唱,因故与徐姓男子起口角,李拿灭火器打死徐,台湾高等法院维持国民法官法庭认定,考量李符合自首条件,减刑后,依现役军人犯杀人罪判处13年徒刑。可上诉。
李姓男子2023年7月2日凌晨2时许,在桃园市平镇区之钓虾场包厢内,因饮酒等事由与徐姓男子政发生口角衝突及肢体接触,李将徐打倒在地。徐倒地后,李双手顺势拿取连接钓虾区及连接包厢走廊之门口旁之灭火器,由上而下朝徐左后脑重击1下。
徐头部外伤併颅底多处骨折、颅内出血,导致大量出血、脑损伤、血液吸入肺部,因而窒息死亡。李2日中午12时至下午1时间之某时,以书写并提交自白书之方式,向警方表明自首而愿接受裁判之意。
国民法官法庭认为李以灭火器朝被害人砸击头部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属无限伤痛,所为实值非难,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然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被告之犯后态度,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诉后,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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