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指控,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涉嫌配合威京集团给予京华城容积奖励20%,图利威京集团111亿7023万6000元,属于不法利益,向台北地院声请扣押鼎越开发公司所有的京华城土地获准,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成功,但北院更审仍裁准扣押该公司设定在新光商业银行的不动产,鼎越再次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北院。
高院认为,原裁定是以本案兴建中办公大楼之完工比例,作为计算抗告人所取得利益之数额,但本案兴建中办公大楼完工进度,尚有应调查厘清之处;土地既以信托名义移转登记予银行,依相关联合授信契约规定,鼎越公司现在是否得任意处分争土地?
高院指出,是否目前未扣押则国家将来无从或甚难追徵抗告人所获犯罪利益?北院裁定就此保全追徵之「必要性」,未为妥适说明,亦有理由不备之违误,鼎越公司提起抗告为有理由,故将北院裁定撤销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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