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40岁陈姓男子,今年8月在7分钟内8度以千元大钞购买29元的打火机、10多元的小髮夹等低价商品,遭店家质疑故意找碴,双方发生口角后店员报警处理,陈男最终被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8条第2款「藉端滋扰公司行号」判罚3000元,意外引起网友讨论。
陈男今年8月某日清晨前往台北市广州街一处生活百货购物,在7分钟内8度以千元大钞购买数十元的小额产品,店员发现后质疑对方故意找碴,想把店里准备好的零钱全部用光,一度发生口角,没想到约3分后陈男再度上门,再度掏出千元大钞购买10多元的小髮夹,店员不堪其扰当场报警。
警方调查后认为,陈男涉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8条第2款「藉端滋扰公司行号」,将案子移送台北地院,同样遭法官认定藉机滋扰商家,裁定罚款3000元,全案可上诉。
消息曝光后在PTT八卦板引起讨论,网友纷纷说「第一次知道有这条,神奇」、「这感觉很像在洗假钞,居然没有案外案」、「店员这样算拒绝法定货币吗」、「我觉得应该算是不做客人生意,没有拒收法币的问题」、「买8次才被拒绝,店员人很好了吧,如果是我大概第3次就拒绝了」、「身为店员很有同感,遇到这种拿大钞的都觉得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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