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男今年8月在新竹市看到戴男手提1袋价值80元的芋头米粉,竟趁戴男不及防备之际,徒手抢夺芋头米粉,路人见状后报警,并沿路追到火车站地下道,刚好警方到场将宋男逮捕,新竹地院依犯抢夺罪,累犯,判处宋男有期徒刑5个月。
宋男当天穿着黑衣、黑帽,还戴口罩,眼见戴男手提芋头米粉,竟然下手抢夺,两人一阵拉扯后,戴男跌倒在地,宋男提着芋头米粉拔腿就跑。此时1名路人正好挡住宋男去路,宋男破口大骂三字经,路人一头雾水,才发现紧追在后的戴男呼喊东西被抢。
路人见义勇为立刻打电话报警,并尾随宋男逃跑路线一路追去,直到新竹火车站某地下道出口,遇到上好赶抵现场的警方,将宋男逮捕。但宋男仅坦承确实有路过附近,矢口否认有任何抢夺犯刑,辩称:「我并没有要抢夺戴男手提的芋头米粉,我是从地上捡起来的。」
但新竹地院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画面,可见宋男确实在该路段靠近戴男,徒手拉扯戴男后,导致戴男跌倒,加上路人作证表示听到戴男边追边呼喊有人抢他米粉。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认宋男是徒手抢夺戴男所提的芋头米粉,宋男辩称是自地上捡起,与事证不符,不能採信。
法官审酌宋男于犯罪过程中仅以徒手抢夺被害人手上芋头米粉,并未为其余危险行为,所抢得仅为价值不高的芋头米粉1袋,犯罪情节轻微,综观被告犯罪之具体情状、手段、行为背景及所生损害,与抢夺罪之法定刑相衡,确属情轻法重,依刑法第59条减刑。
法官认为宋男不循正当途径获取所需,抢夺他人财物,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恐慌,对于社会治安及民眾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是其犯罪行为应予非难,考量被告否认犯行,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之犯后态度,但所抢得物品仅为价值不高的芋头米粉1袋,因此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